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裁判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27 篇文书

  • 彭**交通肇事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 关于卫滨区检察院诉被告人张**交通肇事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李**交通肇事罪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周**、周**、周**、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周**、周**、周**,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周**、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席**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琚新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琚新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新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王**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赵**交通肇事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 李**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案发后亦能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同时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